被告人董谋恩盗窃作案,在被害人陈某平的便利店内盗得现金四千左右以及烟酒若干,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六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谋恩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董谋恩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董谋恩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董谋恩在公安机关抓捕后,董谋恩主动坦白在陈某平的便利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董谋恩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董谋恩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平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董谋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

盗窃的刑事案件是由涉案金额决定,如果金额不够立案,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相对应的如果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有凶器盗窃则会加重量刑结果,从严处理。如果涉及到相关案件,想要争取最轻量刑,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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