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政局对某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伙同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该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该地方公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分别将薛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薛某某行贿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职务犯罪一般来说量刑也是根据具体的受贿程度或者金额来量刑,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如果能争取退赃还款,或许能够争取减刑缓刑。如果有类似案件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尽快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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