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太原周某盗窃作案,在被害人太原武某店里盗得茅台酒11瓶以及烟24条,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两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太原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太原周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太原周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太原周某在公安机关抓捕后,太原周某主动坦白在太原武某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太原周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太原周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太原武某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太原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是1000元,根据涉案金额量刑,两万元的案件在当事人周某的认罪认罚下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如果拒不承认可能加重量刑。如果您或认识的人涉案盗窃,可以联系律师与当事人联系,争取赔偿获得谅解,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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