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山西曹某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7月10日被羁押,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山西曹某峰在本市烧烤城附近,因对该店员工山西静静不满,叫人将山西静静以及山西静静的同事打伤,经鉴定山西静静以及山西静静的同事均为轻微伤,同时将店内物品砸坏,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8700余元。
被告人山西曹某峰于7月10日被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山西曹某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山西静静,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山西曹某峰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所以判被告人山西曹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寻衅滋事会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案件是否立案,案例中导致被害人受伤以及公私财物损毁价值较大,所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只是简单的争吵可能按照民事案件来解决。如果对寻衅滋事案件的判定还有什么不了解的,都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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