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临汾赵某某应朋友王某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临汾周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被害人临汾周某坐在花坛边,让被告人临汾赵某某蹲下,被告人临汾赵某某不服从,被害人临汾周某首先动手打了临汾赵某某,临汾赵某某随后持刀将临汾周某扎伤,致其腹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临汾赵某某左额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日,临汾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临汾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临汾赵某某赔偿因故意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经调解,双方最终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对临汾赵某某量刑时,合议庭对临汾赵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比案例中的轻伤更加严重,但是具体量刑还是会看具体情况,如果被害人在受伤之前也是过错方,行为人是为了正当防卫,也会择情减刑。如果涉案尽快让律师与当事人见面,为当事人的减刑提供有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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