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谋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谋盛偿还宋谋刚借款本金69200元,按月利率1.4%计算支付借款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2、判决宋谋刚对被告李谋盛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3、判决被告李谋盛承担诉讼费用。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李谋盛向宋谋刚借款69200元,借款期限十个月,利息月利率1.4%,按月结息,到期还清,并以被告李谋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宋谋刚被告李谋盛转账69200元,债务到期后双方经过多次延期,但被告至今未还。
最终判决
一:被告李谋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宋谋刚借款本金69200元,按照月利率1.4%计算支付自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如果被告李谋盛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宋谋刚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李谋盛用于抵押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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