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梁江某盗窃作案,在被害人吕梁方谋新的便利店内盗得现金六千左右以及烟酒若干,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八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梁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吕梁江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吕梁江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吕梁江某在公安机关抓捕后,吕梁江某主动坦白在吕梁方谋新的便利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吕梁江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吕梁江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吕梁方谋新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吕梁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

盗窃案件的发生,主要是根据案件中涉及的金额来判断,达到立案金额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涉及相关案件,做好能够认罪认赔,退赃还款,这样争取减少量刑。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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