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贾某已知他人网络跑分,仍然帮忙联系技术部的朋友搭桥,让技术部的朋友帮忙为其搭建小程序,该小程序为网络诈骗提供资金转移,平台涉案至少240万。检察院认为太原贾某犯罪情节轻微,最后决定不起诉。本案中,太原贾某为犯罪分子和技术人员牵线搭桥,并未直接参与案件。
太原高某霞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朋友,获利1486元,银行卡流水金额接近290万元。检察院认为太原高某霞的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件的金额高达290万元,不起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主要行为人不是太原高某霞,是朋友借用银行卡,并且太原高某霞的获利较小。
由案例可知,帮信罪的流水和获利都有一定的影响,还是也有机会争取不起诉的机会,或者减刑的机会,建议律师尽早和当事人见面,了解案件,争取最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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