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贾谋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运城张某春偿还运城贾谋天借款本金230000元,按月利率1.2%计算支付借款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7000元。2、判决运城贾谋天对被告运城张某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3、判决被告运城张某春承担诉讼费用。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运城张某春向运城贾谋天借款230000元,借款期限十个月,利息月利率1.2%,按月结息,到期还清,并以被告运城张某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运城贾谋天被告运城张某春转账230000元,债务到期后双方经过多次延期,但被告至今未还。
最终判决
一:被告运城张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运城贾谋天借款本金230000元,按照月利率1.2%计算支付自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7000元。
二、如果被告运城张某春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运城贾谋天有权依法处置被告运城张某春用于抵押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都是规定时间欠钱不还等情况,如果私下调解不成功,且对方一直推脱,想办法不还钱,那就可以起诉对方且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知道具体流程,可以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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