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梁张某应朋友赵某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吕梁李某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被害人吕梁李某某坐在花坛边,让被告人吕梁张某蹲下,被告人吕梁张某不服从,被害人吕梁李某某首先动手打了吕梁张某,吕梁张某随后持刀将吕梁李某某扎伤,致其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吕梁张某左额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日,吕梁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吕梁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吕梁张某赔偿因故意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经调解,双方最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对吕梁张某量刑时,合议庭对吕梁张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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