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临汾石某生盗窃作案,在被害人临汾董女士的便利店内盗得现金四千左右以及烟酒若干,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六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临汾石某生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临汾石某生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临汾石某生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临汾石某生在公安机关抓捕后,临汾石某生主动坦白在临汾董女士的便利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临汾石某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临汾石某生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临汾董女士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临汾石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

盗窃的立案标准就是看对方盗取的钱款或者物品价值是否超过3000,如果超过就可以立刻立案,或者发现对方多次盗窃,都可以立案。一般来说金额较小且能够追回赃款赃物,能够减轻量刑。如果涉嫌盗窃罪,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最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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