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大同胡某川盗窃作案,在被害人大同石女士的便利店内盗得现金五千左右以及烟酒若干,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八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大同胡某川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大同胡某川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大同胡某川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大同胡某川在公安机关抓捕后,大同胡某川主动坦白在大同石女士的便利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大同胡某川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大同胡某川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大同石女士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大同胡某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

盗窃案件通常就是根据盗窃的财物金额大小来量刑,小额盗窃很多时候出现在熟人之间或者是冲动之下,因为几千块承担刑事责任,背上案底,非常的不值得。如果有涉案,自首加上退还赃款,还是有机会争取减刑缓刑的。如果有相关案件需要咨询,可以联系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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