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陆某朋系某家具厂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长治陆某朋生前租住在出租房。
长治陆某朋到公司上班,当天中午长治陆某朋和同事长治董某山等人一同下班离厂,搭乘长治董某山的摩托车回长治董某山家中午休。途中因摩托车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倒地,长治陆某朋倒地头部严重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长治陆某朋不承担此处事故的责任。法院认为长治陆某朋上下班的事发路线完全符合认定工伤要求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最终认定为工伤情况。

当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拖欠、拒绝支付工伤赔付时,都是违法行为,一定要按照正规流程做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保险就承担所有费用,如果有拒不赔偿的行为,可以咨询律师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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