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3%计算支付借款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2、判决原告张某对被告王某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3、判决被告王某承担诉讼费用。: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月利率1.3%,按月结息,到期还清,并以被告王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原告张某被告王某转账200000元,债务到期后双方经过多次延期,但被告至今未还。
最终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200000元,按照月利率1.3%计算支付自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王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欠钱不还完全可以起诉对方,胜诉之后,律师的费用以及案件过程中的花费都是由对方来偿还,若对方欠钱不还,或者有钱不愿意偿还,都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拿回自己的钱款。若有类似案件,可以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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