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韩某杰是某公司的员工,朔州韩某杰在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朔州韩某杰的组长申请请假批准后,朔州韩某杰骑车离开工作岗位。返回公司途中与朔州苏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朔州韩某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向受理后,认为朔州韩某杰临时下班回家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情况。
人社局认为:办私事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朔州韩某杰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朔州韩某杰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1小时回家,其往返的过程中发生非朔州韩某杰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已经进行工伤认定,就可以根据认定结果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一定要根据规定时间进行认定。若有任何关于工伤赔付的疑问,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18635145654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高中环街中环金座西电梯15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