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赵某洋是某公司的员工,吕梁赵某洋在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吕梁赵某洋的组长申请请假批准后,吕梁赵某洋骑车离开工作岗位。返回公司途中与吕梁瑞某才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吕梁赵某洋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向受理后,认为吕梁赵某洋临时下班回家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情况。
人社局认为:办私事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吕梁赵某洋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吕梁赵某洋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1小时回家,其往返的过程中发生非吕梁赵某洋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赔偿款项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支付,那么可以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立案时携带好: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如果对案件不了解,不知道立案程序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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