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张某达系某家具厂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晋中张某达生前租住在出租房。
晋中张某达到公司上班,当天中午晋中张某达和同事晋中孙某时等人一同下班离厂,搭乘晋中孙某时的摩托车回晋中孙某时家中午休。途中因摩托车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倒地,晋中张某达倒地头部严重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晋中张某达不承担此处事故的责任。法院认为晋中张某达上下班的事发路线完全符合认定工伤要求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最终认定为工伤情况。

只要按照正常流程做出工伤认定和鉴定,那么用人单位就要依法进行工伤赔偿,如果对方违反规定,可以咨询相关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有相关案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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