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蒋某系某家具厂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长治蒋某生前租住在出租房。
长治蒋某到公司上班,当天中午长治蒋某和同事长治朱某等人一同下班离厂,搭乘长治朱某的摩托车回长治朱某家中午休。途中因摩托车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倒地,长治蒋某倒地头部严重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长治蒋某不承担此处事故的责任。法院认为长治蒋某上下班的事发路线完全符合认定工伤要求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最终认定为工伤情况。

如果是在工伤封范围内,就要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拿到应有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不给赔偿,可以联系律师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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