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介休范某冰盗窃作案,在被害人清徐卫女士的便利店内盗得现金三千左右以及烟酒若干,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五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介休范某冰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介休范某冰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介休范某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介休范某冰在公安机关抓捕后,介休范某冰主动坦白在清徐卫女士的便利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介休范某冰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介休范某冰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清徐卫女士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介休范某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
涉及盗窃案件,如果能自首并且归还全部赃款赃物,或许能争取减刑缓刑,或者如果无法归还,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能够争取最轻结果。如果涉案想要减刑缓刑的,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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