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张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太原张某在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太原张某的组长申请请假批准后,太原张某骑车离开工作岗位。返回公司途中与太原邢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太原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向受理后,认为太原张某临时下班回家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情况。
人社局认为:办私事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太原张某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太原张某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1小时回家,其往返的过程中发生非太原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判断标准在不断的变化,如果受到工伤之后,还是要与工人单位沟通,进行工伤鉴定,得到赔偿补助。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任何不懂的,都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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