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长治杨某文盗窃作案,在被害人长治吴先生的便利店内盗得现金爸千左右以及烟酒若干,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长治杨某文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长治杨某文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长治杨某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长治杨某文在公安机关抓捕后,长治杨某文主动坦白在长治吴先生的便利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长治杨某文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长治杨某文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长治吴先生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长治杨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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