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华邀请被害人路某松入股,先后三次向被害人路某松共计收取人民币308173元入股,并承诺高利回报。但是被告人曹某华收取路某松308173元股金后,并未将该308173元入股,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要达到一定数额才可以立案,但是不管数额大小,都去公安机关登记,如果犯罪分子落网之后,可能会追回赃款,再根据报案登记返还。如果对案件有其他疑问,都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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