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国邀请被害人王某梁入股,先后三次向被害人王某梁共计收取人民币528666元入股,并承诺高利回报。但是被告人吕某国收取王某梁528666元股金后,并未将该528666元入股,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中的吕某国拿走他人钱款,但是却不是真实的理由,而且以入股实际方高利贷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且后续还不还钱。如果生活中遇到类似案件,都可以咨询律师,以诈骗的罪名判对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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