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忻州杨某盗窃作案,在被害人忻州燕女士店里盗得现金两万左右以及手机手表相机等一系列电子产品,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四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忻州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忻州杨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忻州杨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忻州杨某在公安机关抓捕后,忻州杨某主动坦白在忻州燕女士店内盗窃的罪行。
2、被告人忻州杨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忻州杨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忻州燕女士的谅解。
综合考虑,法院决定被告人忻州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盗窃的立案除了金额,还有盗窃的次数,如果多次小额盗窃,即使没有达到1000的立案标准,也是可以以“多次盗窃”立案,量刑在三年以下,如果有涉案行为,一定尽在联系律师,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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